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九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一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右揭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交通事
故談話紀錄表及測試觀察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於肇事後,經酒精測試,其呼
氣中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八八毫克,此有經其簽認之酒精測定值正本一紙在
卷可憑。按就醫學文獻所知,酒精對人體造成之影響,於呼氣時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二五毫克即會輕度中毒,造成輕度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