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乙○○○○○○、丁○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幣下同)1,800,000保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中華民國97
民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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