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32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富國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50,441元【計算式:重劃前土地登記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0.5㎡×15,000元)+(740㎡×19,184元)+(
180㎡×14,313元)+(30㎡×36,500元)+(83㎡×36,500元)+(58㎡×36,500元)+(155㎡×35,668元)+(17㎡×36,500元)+(43㎡×36,500元)+(57㎡×19,625元)+(221㎡×30,188元)+(48.5㎡×36,500元)+(51.5㎡×36,500元)+(515.5㎡×24,176元)+(60.5㎡×15,000元)=56,150,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6,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