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3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4175號、97年度偵緝字第2488號),茲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7月確定,前開4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甫於民國94年7月22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97年8月12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街與博館三街之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附近工地,明知自稱「 陳義琪 」(綽號 明琪 )之成年男子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係來路不明之贓車(查該車係乙○○所有,於同年月7日1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4段450號前遭竊),竟仍向「陳義琪」借用該車而予以收受騎用。嗣於97年8月14日13時30分許,甲○○騎乘前揭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號前時,為警發現其所騎乘之機車乃為贓車,遂將之攔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機車1部及機車鑰匙1支(均業已發還乙○○)。又於97年9月27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市○○路與健行路口,明知自稱「 張勝凱 」(綽號 阿凱 )之成年男子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係「張勝凱」所竊得之贓車(查該車係 林冠佑 所有,於同年9月25日1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前遭竊),仍向「張勝凱」借用該車而予以收受騎用。嗣於同年月27日16時50分許,甲○○騎乘前揭車輛途經臺中市○區○○路○○○巷口時,為警攔檢查獲,並當場扣得該輛機車1部(業已發還林冠佑)及機車鑰匙1支。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被害人乙○○、林冠佑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被害人乙○○、林冠佑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
(四)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及「光陽」機車鑰匙之照片各1張。
(五)扣案機車鑰匙1支。
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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