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23號原告丙○○被告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95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非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乙○○於民國91年7月14日結婚,婚後感情不睦,乃於94年12月27日協議離婚,並辦妥離婚登記。嗣原告於00年0月00日產下1子即被告甲○○。惟原告與被告乙○○離婚前未再有性行為,足見被告甲○○非原告與被告乙○○之婚生子女。是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訴請確認被告甲○○非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之婚生子等語。
三、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生證明書1份、戶籍謄本3份為證。又經被告甲○○及假設父親 黃國峯 峰前往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為親子鑑定結果認為:「⒈不能排除黃國峯與甲○○之親子關係。⒉親子關係指數(CPI)為:45
758.47009;亦即"黃國峯是甲○○的親生父親"這個可能性與"任何中國男人偶然具有是甲○○的親生父親所必須具備的基因半型"這一個可能性相比,大約為:45758.47009倍。3.也就是說黃國峯與甲○○之父子關係確定率為99.0000000%;因此黃國峯是甲○○的親生父親,這個假設由此次測試上可以證實。」有該院親子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上開主張係為真實。本件被告甲○○係原告與訴外人黃國峯所生之子,而與被告乙○○不具有親子血緣關係,從而,原告依首揭法律規定,向本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訴請確認被告甲○○非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之婚生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於本件訴訟雖為勝訴之當事人,惟事情肇因為原告所起,被告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防禦權利所必要,本院酌量情形,爰命原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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