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鳳山刑事第2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表:
┌────┬───┬────┬──────┬────┬────┐│罪名│宣告刑│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竊盜│有期徒│94年3月│本院94年度│94年4月│94年6月│││刑3月│19日上午│簡字第1974│28日│15日││││10時30分│號││││││許││││├────┼───┼────┼──────┼────┼────┤│詐欺│有期徒│94年4、│本院94年度簡│94年10月│94年11月│││刑5月│5月間某│字第5809號│12日│10日││││日││││├────┼───┼────┼──────┼────┼────┤│毒品危害│有期徒│94年6月│本院94年度│94年12月│95年1月││防制條例│刑7月│6日晚間│訴字第2802│30日│20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