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92號聲請人 朱程吾 (即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求,依文化部審查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辦理,而於民國105年3月12日經2016年度第一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第2條、第4條、第5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7條如附表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105年3月2日董事會會議紀錄暨董事會議出席簽到簿、捐助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業經主管機關文化部於民國105年4月12日以文影字第1053010217號函復同意備查,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條次│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二條│本會以鼓勵、保護及促進所│本會以鼓勵、保護及促進所│││有從事電影片產業及以各種│有從事電影片產業及以各種│││方式發行電影片者利益之業│方式發行電影片者利益之業│││務之推展為本會之設立宗旨│務之推展為本會之設立宗旨│││,主要業務如下:│,主要業務如下:│││保障所有電影片製作人在│保障所有電影片製作人在│││各種媒體及各種發行方式│各種媒體及各種發行方式│││上之智慧財產權益。│上之智慧財產權益。│││對各種形式之影片、錄影│對各種形式之影片、錄影│││帶(包括影碟、影音光碟│帶(包括影碟、影音光碟│││、數位影音光碟及其他預│、數位影音光碟及其他預│││錄式光碟)、有線電視及│錄式光碟)、衛星及有線│││電訊等之智慧財產權侵害│電視、電訊或其他方式等│││行為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之智慧財產權侵害行為採│││。前述智慧財產權侵害行│取必要之保護措施。前述│││為包括但不限於由電視或│智慧財產權侵害行為包括│││將電影院中放映之影片轉│但不限於由電視或將電影│││錄成錄影帶供商業用途,│院中放映之影片轉錄成錄│││以及匣式錄影帶盜錄行為│影帶供商業用途,以及影│││。│片盜錄行為。│││於中華民國境內外協助政│於中華民國境內外協助政│││府、海關與警察機關,從│府、海關與警察機關,從│││事反盜錄工作,配合律師│事反盜錄工作,配合律師│││及法律工作人員,從事反│及法律工作人員,從事反│││盜錄企劃作業,籌擬並執│盜錄企劃作業,籌擬並執│││行與法律、外交及公共關│行與法律、外交及公共關│││係有關之建議事項。指示│係有關之建議事項。指示│││徵信人員並督導調查之進│徵信人員並督導調查之進│││行。且於必要或認為適當│行。且於必要或認為適當│││時與中華民國境內外其他│時與中華民國境內外其他│││團體配合,對抗盜錄問題│團體配合,對抗盜錄問題│││。│。│││促進中華民國保護著作權│促進中華民國保護著作權│││立法之強化工作,並就立│立法之強化工作,並就立│││法及可能影響電影片產業│法及可能影響電影片產業│││智慧財產權有關問題提供│智慧財產權有關問題提供│││現行最新資料。│現行最新資料。│││從事教育及宣傳工作,以│從事教育及宣傳工作,以│││加強公眾及傳播媒體對保│加強公眾及傳播媒體對保│││護智慧財產權之重視。│護智慧財產權之重視。│├────┼────────────┼────────────┤│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路│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路│││9號2樓。│26號2樓之1。│├────┼────────────┼────────────┤│第五條│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事會職權如下:│││財產之籌集、管理及運用│財產之籌集、管理及運用│││。│。│││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內部組織之設置及管理。│內部組織之設置及管理。│││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議。│議。│││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變更│││議。│之決議。││││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第十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議。對於議案之│出席始得開議。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本章程有規定者外│表決,除本章程有規定者外│││,應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應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報奉主管機關許可後行│意並報奉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議│之。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之董事出席,以現│三分之二之董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之:│││本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本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先經法院為必要│情形並應先經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之處分。│││不動產之處分。│不動產之處分。│││解散之擬議。│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解散之擬議。│├────┼────────────┼────────────┤│第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度,每年二月底以前,將當│││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呈報主│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管機關核備:│報主管機關備查;每年五月│││上年度業務報告、經費運│底前,將前一年度業務報告│││用、財務報表及財產清冊│、經費決算、財務報表、財│││及決算。│產清冊、報主管機關備查。│││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第一次修正於│登記後施行。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三日。│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三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一日。第三次修正於│二月十一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五次修正│三月二十八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三日。│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三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