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簡調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相 對 人 林家豐
相 對 人 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家豐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以明確審判之對象及範圍。調
解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並未陳報相對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05
年10月5日由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調解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