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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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上衣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陳彥諭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104年2月16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3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已確定,而該案扣押之衣服1件係仿冒品乙情,有鑑定證明書1份附卷可憑,亦據被告 陳明 在卷,核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至為明確。
㈡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李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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