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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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書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五年度執聲字第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書櫻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林書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林書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4.01.24│104.01.1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45號│偵字第315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93│104年度交訴字第│││││號│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6.18│104.10.21││├───┼────┼────────┼────────┼────────┤││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93│104年度交上訴字│││││號│第2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7.13│105.01.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39號(執││││執字第2278號│畢日:106.8.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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