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2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2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小字第2251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
李明勳 被告 曹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參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陸拾玖元」;第三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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