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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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14號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SAMADJARAT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票面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SAMADJARAT(護照號碼:M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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