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498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振旺 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固於民事起訴狀記載有契約、保全
系統開通通報書、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憑,然未附於訴狀內。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並
應另行提出陳報狀補正前開證物,並將陳報狀繕本及證物影本寄
送他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