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385號
原   告  尤微顯
訴訟代理人  尤鈺琦
被   告  徐清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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