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385號
原 告 尤微顯
訴訟代理人 尤鈺琦
被 告 徐清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紀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385號
原 告 尤微顯
訴訟代理人 尤鈺琦
被 告 徐清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