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訴字第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被   告  潘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0日
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下方應增列宣判日期為「中華民國
103年2月10日」之記載;同欄第五項下方第二行關於「書記官
楊夢蓮」之記載,應予刪除;教示欄關於「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
本作成」之記載,應更正為「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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