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告 趙樹光 被告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一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兩造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其參與被告所設置之電腦線上遊戲RF-online線上遊戲所生糾紛為請求,被告抗辯有兩造間所定「線上遊戲服務提供契約」第21條第2項合意管轄約款之適用(見本院卷第38至41頁),並聲請移送兩造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原告就本件有前開合意管轄約款之適用並不爭執,亦聲請移送臺北地院。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院就本件訴訟應無管轄權,兩造所為移轉管轄聲請尚無不合,自應許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羅伊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