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54號原告 萬棟勳 兼訴訟代理人 萬俊良 被告 陳麗吉 訴訟代理人 萬星 呈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伍仟陸佰叁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洪忠改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為門牌號碼臺北市○○○○街○○巷○○弄○○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依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及信義房屋不動產行情資訊表所示,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起訴時該年度之交易單價每坪約為470,000元,而系爭房屋面積為44.16平方公尺,以此計算系爭房地之市值約為627萬8,448元(計算式:470,000元×44.16平方公尺×
0.3025=6,278,448元)。又原告之權利範圍為2/3,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185,632元(計算式:6,278,448元×2/
3=4,185,632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