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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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鴻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97條第1項之詐術使人出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監控方式,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等罪嫌,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6日訊問後,認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並參酌卷內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此有本院112年11月26日報到單、訊問筆錄、押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91頁至第101頁),而堪認定。
二、經查:㈠被告對於上開詐術使人出國、以強暴、脅迫、監控方式使人
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參與犯罪組等犯行,已於112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㈡第170頁),並經共犯乙○○、證人即代號H083003A(下稱甲男)之被害人、甲男配偶、被害人即代號A1之乙女祖母、出租房屋予乙女的 鐘凱茂 、曾借貸金錢予乙女的羅○○、乙女同事龔○○等人供述或證述在卷,且有甲男配偶報案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乙女之個別查詢報表、全戶戶籍資料、乙女祖母提供之乙女出國前訊息截圖、乙女照片、乙女住處附近及道路之監視器影像及翻拍照片、甲男與乙女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甲男與其配偶之對話紀錄、甲男與親友聯繫籌錢之對話紀錄、員警111年8月18日偵查報告、桃園國際機場監視器影像及翻拍照片、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租用汽車切結書、共犯乙○○住處附近監視器影像及翻拍照片、共犯乙○○事後還車監視器影像及翻拍照片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犯行,均犯罪嫌疑重大。
㈡被告前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嗣經本院發佈通緝,始
經警緝獲到案,此有送達傳票、拘票、報告書、查訪紀錄表、通緝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解送人犯報告書、調查筆錄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255頁、本院卷㈡第25頁至第33頁、第59頁至第67頁),足認被告有逃亡的事實,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
三、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無法覓保,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權衡本案追訴被告犯罪之利益與被告基本權利受限制之不利益,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13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1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黃佳琪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