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消債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3號聲請人 蔡淑萍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收入不如以往,無法履行更生方案,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債務人主張上開事項,並未具體說明有何沉重負擔情形,亦未提出資料佐證,經本院發函請債務人提出攸關本院審查其聲請延期清償之相關文件,經本院於前開函文限其於15日內補正,該函文已於106年10月1日合法送達債務人,有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詎債務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實難認有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必要。債務人本件之聲請,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