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劉亞晴 兼法定劉 榮崙 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劉亞晴、 劉榮崙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亞晴前就讀基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及私立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劉榮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03,478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60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劉亞晴於104年12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60,25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劉榮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亞晴、劉│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1.76%│││160254│榮崙│1月12日起│4月07日止││││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2%│││││4月0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亞晴、劉│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0254│榮崙│2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