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六八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林靜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六八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林靜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