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堂具保人陳金水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金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陳金水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均不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一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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