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靜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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