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小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小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百立 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嚴紫蓉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林靜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