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柏志指定辯護人張蓉成律師具保人莊聖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聖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莊聖和因被告周柏志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劉怡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