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54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信定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261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7年度易字第133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何信定犯無故侵入建築物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被告本案所竊得之電線,經被告變賣得款新臺幣(下同)500元,業經被告供述甚明,核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稱變得之物,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變賣上開物品所取得之金錢為5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