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5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政合大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家禎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陳秋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1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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