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九九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一九四五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一九四五號保全程序執行卷核閱,本件相對人係依臺灣臺北地方法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八八六號裁定聲請本院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應由命假扣押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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