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乃隆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九九一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士簡字第七一○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違反專利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罪。茲專利法業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並於00年0月000日生效,修正後之專利法已廢止上開刑罰。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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