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76號債權人彰化縣埔鹽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益三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埔鹽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楊秋錫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埔鹽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自何年月日起始未依約清償系爭債務?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秋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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