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26號

原告 陳式鵬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漢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3萬3000元,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6萬37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6萬326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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