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陳美敏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仟元整。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新台幣玖仟元整。
二、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美敏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