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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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880號債權人 林翠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鈺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林鈺庭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所附證物發票人似為新詠原實業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