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3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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