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482號抗告人 張俊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以受刑人張俊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9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㈠附表編號1、2,㈡附表編號
5、6,㈢附表編號7至,前經同案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7至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經再上訴最高法院,仍就編號至部分維持原判(其餘部分因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而確定)。其中編號1至9並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惟原裁定竟就附表編號1至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明顯重於各罪經裁判之應執行刑總和,而違反法律之內部界限等語。
三、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裁判要旨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合併所受有期徒刑總和為28年5月,有各該判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可憑,是以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從形式上觀察,固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然因附表編號1至6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至則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0年6月23日以100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同年10月13日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345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101年1月18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至於附表編號7至9部分,雖因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而於本院前案判決後確定,與附表編號1至6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本院100年度聲字第4012號裁定)。然以前開附表編號1至6、編號7至所定應執行刑各有期徒刑2年2月與有期徒刑16年,加計附表編號之有期徒刑7月,總和應為18年9月,則原裁定所定之有期徒刑19年6月,顯高於前開總和,且不利於受刑人,而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受刑人執此提起抗告,非無理由,為兼顧受刑人審級利益,爰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詳為斟酌,更為妥適之裁定。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附表:受刑人張俊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8日│100年3月8日│99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11號│毒偵字第1011號│偵字第1910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事實審││439號│439號│912號││├────┼────────┼────────┼────────┤││判決日期│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100年7月11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判決││439號│439號│912號││├────┼────────┼────────┼────────┤││判決│100年8月1日│100年8月1日│100年8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295號(編│執字第2295號(編│執字第2508號(編│││號1至9號曾定應執│號1至9號曾定應執│號1至9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行有期徒刑3年6月│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灣高等法院10│,臺灣高等法院10│,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12│0年度聲字第4012│0年度聲字第4012│││號)│號)│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28日│99年9月25日│99年9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19號│偵字第1948號│偵字第1948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961│99年度訴字第961││事實審││438號│號│號││├────┼────────┼────────┼────────┤││判決日期│100年7月6日│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判決││438號│2261號(上訴不合│2261號(上訴不合│││││法律程式)│法律程式)││├────┼────────┼────────┼────────┤││判決│100年8月8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524號(編│執字第2844號(編│執字第2844號(編│││號1至9號曾定應執│號1至9號曾定應執│號1至9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行有期徒刑3年6月│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灣高等法院10│,臺灣高等法院10│,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12│0年度聲字第4012│0年度聲字第4012│││號)│號)│號)│└────────┴────────┴────────┴────────┘┌────────┬────────┬────────┬────────┐│編號│7│8│9│├────────┼────────┼────────┼────────┤│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6日│100年2月5日│100年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29號│偵字第1229號│偵字第1229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2345號│2345號│2345號││││││││├────┼────────┼────────┼────────┤││判決日期│100年10月13日│100年10月13日│100年10月13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判決││2345號│2345號│2345號││├────┼────────┼────────┼────────┤││判決│100年10月13日│100年10月13日│100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高檢100年度執│臺高檢100年度執│臺高檢100年度執│││字第533號(編號│字第533號(編號│字第533號(編號│││1至9號曾定應執│1至9號曾定應執│1至9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行有期徒刑3年6月│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灣高等法院10│,臺灣高等法院10│,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12│0年度聲字第4012│0年度聲字第4012│││號)│號)│號)│└────────┴────────┴────────┴────────┘┌────────┬────────┬────────┬────────┐│編號│10│11│12│├────────┼────────┼────────┼────────┤│罪名│強盜│加重強盜│加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100年2月21日│100年3月1日│100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29、1315│偵字第1229、1315│偵字第1229、1315│││、1335、1419、│、1335、1419、│、1335、1419、│││1444、1642號│1444、1642號│1444、1642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2345號│2345號│2345號││││││││├────┼────────┼────────┼────────┤││判決日期│100年10月13日│100年10月13日│100年10月13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判決││293號│293號│293號││││││││├────┼────────┼────────┼────────┤││判決│101年1月18日│101年1月18日│101年1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年度執│││執字第443號│執字第443號│字第443號│││││││││││└────────┴────────┴────────┴────────┘┌────────┬────────┬────────┬────────┐│編號│13│14││├────────┼────────┼────────┼────────┤│罪名│搶奪│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8日│99年1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29、1315│偵字第1015、1959││││、1335、1419、│號││││1444、1642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345號│878號│││├────┼────────┼────────┼────────┤││判決日期│100年10月13日│101年2月7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訴字第878│││判決││293號│號│││├────┼────────┼────────┼────────┤││判決│101年1月18日│101年3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43號│執字第914號(屆│││││滿日:1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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