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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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理賠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65號原告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9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