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理賠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65號原告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9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雅惠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度 訴 字第 1165 號裁定(99.09.17)[和解]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度 訴 字第 1165 號(99.10.19)[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