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10日以法矯字第0999037344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10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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