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58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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