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4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附表:
┌──────┬─────────────┬─────────────┐│罪名│①竊盜│②施用第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7月│││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9月15日│98年10月13日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4976號│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395││年度案號││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580號│99年度易字第28號││├──┼─────────────┼─────────────┤│事實審│判決│98年11月11日│99年3月19日│││日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580號│99年度易字第28號││判決├──┼─────────────┼─────────────┤││確定│98年12月8日│99年04月06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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