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9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913號及本院98年度花簡字第176號、98年度花簡字第652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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