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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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因受刑人於本院審理該案時逃匿,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6日裁定沒收上開保證金,此有裁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95年度易字第89號卷第36頁以下)。聲請人未查,重複聲請沒收該保證金,自有未洽,應予駁回。另該受刑人因本案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交保新台幣1萬元部分,因聲請人未聲請沒收此部分保證金,本院自無從沒收此部分保證金,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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