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士林區,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依據前述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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