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壹佰陸拾玖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
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之犯行,業據本署以96年度偵字第1794
7號為緩起訴處分,有卷附緩起訴處分書可稽。本件扣案之盜版光碟(告訴片)3片、盜版光碟(非告訴片)166片,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且係被告所有,業據被告坦承在卷,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於96年8月22日以96年度偵字第17947號為緩起訴處分,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扣案盜版光碟共
169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該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經本院查核上開案卷屬實,聲請人聲請就該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