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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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0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3月2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以上係按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宛儒┌──────────────────────────────────────────────────┐│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6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中央化學工業股份│兆豐商業銀行(原名│96年12月31日│252,925元│CL0000000││││有限公司 陳永富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