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王文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永賜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8,6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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