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景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景霖於民國103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7日止累計112,585元正未給付,其中109,794元為本金;2,09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景霖於民國103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272,673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7日止累計1,187,289元正未給付,其中1,164,513元為本金;22,176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景霖於民國102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109年06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7日止累計174,439元正未給付,其中170,348元為本金;3,39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景霖於民國103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91,742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7日止累計89,972元正未給付,其中87,534元為本金;2,138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景霖於民國103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7日止累計166,867元正未給付,其中162,205元為本金;3,96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9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景霖│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37%│││109794││1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景霖│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37%│││116451││1月28日││計算之利息│││3元│││││├──┼───┼─────┼──────┼──────┼───────┤│003│新臺幣│陳景霖│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37%│││170348││1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陳景霖│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37%│││87534││1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陳景霖│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37%│││162205││1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