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31號附民原告 趙婉蘭 附民被告 謝家榆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24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241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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