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4號
聲請人 黃仁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陳展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4號
聲請人 黃仁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