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貝瑞塔制式零點貳貳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子彈參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85年8月6日後之不詳時間,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具殺傷力之制式0.22手槍1支、子彈3顆。嗣於86年7月25日23時許,在臺北縣○○鄉○○路○○號地下停車場為警查獲,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死亡為由為不起訴處分(98年度偵字第1843號)確定。經查,扣案之上開物品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確為具殺傷力之制式手槍及子彈,有上開86年8月5日刑鑑字第51318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且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制第4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具有殺傷力之BERETTA美國廠口徑0.22吋制式半自動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3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具殺傷力,有該局86年8月5日刑鑑字第51318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足認扣案物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無誤,聲請人聲請將之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