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63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瑋仁 被上訴人即被告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麥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本院卷第3、1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26,0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宇美璇

更多裁判書